中國文化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
所組別:勞工研究所 考試科目:勞工法
一、 團體協約中所定勞動條件,與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者發生抵觸時,應
如何定其法律上之效力。
二、 爭議行為正當性之考量可從主體、目的、程序及手段四方面加以衡量。請
說明我國現行法規範中,有哪些規定是爭議行為正當性概念之法律化。
三、 通勤災害受災勞工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規定,向雇理請求職業業
害補償。試從現行法規定(含解釋令)、司法實務見解與學理等三角論析之。
四、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
工會或勞工平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各款)原則變更。而
同項整四款置有「女性勞工夜工作,不受整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
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定。立法院於今年五月一日,三讀通過修正上
述同款規定(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
工可不需於夜間工作,試說明立法院為何要為修正?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章罰則中,並未特別針對違反第三十條之一者設有處罰規定,因此雇主如
違反女性勞工本意,使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時,是否可予以何種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