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八十八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
所(組)別:法律學研究所                                 考試科目:刑法
一、 試從「實質競合」和「想像競合」的角度,分析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強盜致人於死」和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強盜故意殺人」二個構成要件之結構。
二、 甲女「兼差」「出賣靈肉」。一日,她和乙男相偕上賓館,但乙事前和朋友聚餐時,喝了太多酒,一上床就呼呼大睡,甲於是趁機竊取乙皮夾內所有的錢。有了這次經驗,甲認為這種「不勞而獲」的「賺錢方法」比「出賣勞力」划算,於是屢屢誘使男人同上賓館,並在飲料中加入迷藥,使之昏迷,進而竊取他們的金錢。如此「輕鬆的」賺錢方式,使甲決定放棄原來當空中小姐的「本職」,準備「全力經營」這種「不勞而獲事業」。她並找上同事丙女和丁女二人,勸服其放棄本來的職業「共創未來」。三人於是共組「色誘共同體」,約定:分頭「獵色男」,彼此「支援」,所得均分。「全職地」「開張營業」的第一天,三人「鎖定」戊男「出擊」,由丙以大哥大和戊取得聯絡,由丁出面「接待」,而由甲伺機在飲料中加入迷藥。但「出師不力」,三人失手被警方逮捕。問:本案如何論處。
三、 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有所謂的「加工自殺罪」之規定,於第二百八十二條乃所謂「加工重傷罪」之規定。在此情況下,以下二個問題,如何論斷?
(一) 甲男因骨癌迅速惡化,命在旦夕,為挽救生命,在醫師乙的建議下,甲同意進行截肢手術,由醫師乙和丙共同操刀將甲左腿膝蓋以下鋸除,甲因而保住性命。
(二) 丁男因嚴重心臟病,命在旦夕,為挽救生命,在醫師戊的建議下,丁同意進行換心手術,乃由醫師戊和己共同操刀將甲之心臟摘除,準備換上人工心臟,但在手術中,丁即告不治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