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八十八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
所(組)別:法律學研究所                           考試科目:民事訴訟法
一、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涉訟,民事法院可否依職權命當事人到場或訊問當事人?若當事人不遵命到場或拒絕陳述者,在訴訟上生如何之效果?
二、 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 某股份有限公司受破產之宣告後,其債權人以該公司為被告,訴請給付買賣價金,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二) 甲拾獲名貴手錶一只,揭示招領期間,乙、丙均主張該手錶為其所有,試問:
1. 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手錶為乙所有,甲則辯稱因另有丙對手錶主張所有權,伊實不知真正所有權人為何人,法院可否為乙勝訴之判決?
2. 乙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手錶為乙所有,丙則提起反訴,請求確認手錶為丙所有,本訴及反訴是否為同一訴?
三、 試述詢問被告前應告知事項之內容,違反此項告訴義務所進行之程序,法律效果各為何?試附理由說明之。
四、 試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之各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