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碩士班考試
所(組)別:法研所        考試科目:民刑事訴訟法
一、 A公司之司機某甲執行職務中不慎駕車撞傷騎乘機車之某乙,並致某乙所有之機車全毀,某甲過失傷害部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某乙於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某甲賠償醫藥費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及機車全毀之損害五萬元,試問:
(一) 法院為某甲有罪之判決時,對某乙之請求應為如何之裁判?
(二) 某乙於刑事庭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後,始追加A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A公司與某甲連帶賠償損害,民事庭應否裁定命某乙繳納裁判費?
二、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某甲連續傷害乙、丙二人,乙提出告訴後撤回告訴,經檢察官對某甲為不起訴處分,嗣丙向法院提起自訴,其自訴是否合法?
(二) 乙自訴甲傷害,審判中因甲、乙成立和解,乙乃向法院撤回自訴,嗣因甲未履行和解條件,乙乃向檢察官告訴甲傷害,檢察官不知乙曾經撤回自訴之事實,而對甲之傷害行為提起公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三、 原告先位主張兩造間買賣關係已經解除,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價金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並備位主張如法院認定買賣關係並未經合法解除,則請求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試問
(一) 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買賣關係已經合法解除,但原告僅交付價金二十萬元,乃為就先位部份為原告一部敗訴之判決,就備位聲明部份,第一審法院應否裁判?
(二) 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買賣關係已經合法解除,而判決命被告返還全部價金,被告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告先位之請求無理由,可否逕對備位聲明部份裁判?
(三) 第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而駁回原告先位之訴,後位之請求有理由而判決命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被告上訴,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可否就原告先位請求部份裁判?
(四) 兩造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成立訴訟上之和解,和解內容為被告願返還原告價金四十萬元,原告則拋棄其餘請求,嗣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主張其係遭被告詐欺始與被告成立和解,爰撤銷其和解之意思表示請求法院繼續審判,法院可否以原告繼續審判之請求逾 越不變期間而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