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碩士班考試
所(組)別:法研所      考試科目:商事法
一、 依公司法之規定,股份及股票如何轉讓?其轉讓有無限制?於清算程序中是否仍得轉讓?
二、 甲因需資金週轉,常經堂兄乙代其調借款項。後為求便利,乃將其個人印章及支票交予乙,以為臨時借款之用,乙並曾數次用之代甲向兩人共同之好友丙借款應急。某日乙因其個人資金需求,向丙商借新台幣一百萬元,在未告知甲之情形下,以甲之印章及支票開立同額支票一紙交付予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一日。嗣後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與丁,丁復將其背書轉讓與戊。迨同年一月三十一日,乙因恐甲責備,乃以存款不足為由,商得戊同意將支票上之 「二」月改為「四月」,戊屆期持票向付款人A銀行請求付款被拒。問:甲、乙、丙、丁各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三、 甲駕車經過十字路口,不幸被闖紅燈的乙開車撞及,致車損人傷。損害包括汽車修理費一萬元,醫藥費五千元,所幸汽車已向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綜合損失險,甲本人也已向丁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事後丙、丁保險公司均已分別理賠完畢。問:丙、丁可否向乙行使代位權?
四、 試比較海商法所規定之共同海損與民法中之緊急避難、無因管理、不當得利、默示的合意及代理各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