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八十六學年度研究生碩士班入學考試
所(組)別:法律學研究所 考試科目:民刑事訴訟法
一、 何謂「主觀的預備合併」?試舉例說明之。此種訴訟,應否承認?試附理由各述己見。
二、 試附理由,簡答左列問題:
(一) 非為民事訴訟標的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裁判後,是否有例外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
(二) 某甲於兩年內有五次竊盜行為,檢察官及法院僅發現在先之三次,判刑確定,其餘二次,得否再行起訴與判決?
三、 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稱為「再審之訴」,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稱為「聲請再審」,兩者何以有此差異?試附理由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