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刑法
1.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律變更」其意義為何?左列情形是否該條所謂「法
律變更」?
1.原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之搶奪罪,於行為後試逢解除戒嚴。
2.甲傷害其養父乙後,甲乙終止收養關係。
1.扼要說明左列法律用語之區別。
1、「聚眾」與「結夥」
2、「煽惑」與「教唆」
3、「陰謀」與「首謀」
2.甲在山上懸掛網子,計劃捕捉飛經該地之他人賽鴿,而後出售予明知其情
事先約定好價格之以。問:
1、甲尚未捉到賽鴿即被警查獲,是否構成犯罪?
2、如以捉到,係犯何罪?既遂否?
3、如同時捕捉到A、B、C三人所有之賽鴿各乙隻,有無想像競合犯問題?
4、甲乙成立買賣賽鴿之契約,甲以向乙收取價款,但甲尚未捉到賽鴿,即
被警查獲,乙是否構成贓物罪?
5、如甲已捉到賽鴿出售予乙,得款貳萬元,甲以該車貳萬元購得機車壹台,
該機車是否贓物?